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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内及时公告。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出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推选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为七日。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凭备案回执办理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等手续。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未能产生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推进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业主公布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及情况;
  (五)物业共用部位的使用与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时,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在公示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换届筹备组按照公示人员名单成立;半数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提出人选名单。
  换届筹备组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会议情况和选举结果。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保管的有关财务、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未能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组织换届选举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办法由业主大会在议事规则中具体约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丧失履行委员职责能力的;
  (四)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经同意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办公设施设备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本条例规定移交所保管的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属于业主所有的财物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四十八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建设的项目,先期建设的区域已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后期建设的区域,业主委员会委员采取补选的形式产生。补选时,在后期建设区域召开业主大会,按照后期建设区域占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确定补选委员的人数。
  先期建设的区域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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