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五)建立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以及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内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执法工作;
  (六)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七)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公约,督促村(居)民遵守,做好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督促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下同)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报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
  (三)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统计火灾损失;
  (四)定期公布本辖区内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六)对使用消防产品实施监督;
  (七)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八)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和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
  (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和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和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四)组织指导辖区内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初起火灾扑救,及时疏散人员,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和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水务、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的规划、立项和建设等工作;
  (二)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和维护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
  (五)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卫生、旅游、民航、体育、人民防空等部门和单位,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 消防行业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消防学术交流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推广先进消防技术。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