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经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级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农垦、森工系统的自然保护区,由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其中涉及地方行政区域的,应事先征求地方政府的意见。
第七条 要严格控制涉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确因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征得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 申请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申报书。
(二)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三)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
(四)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综合论证报告。
(五)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或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自然保护区拟调整部分的土地(林地)所有(使用)权属证明及有关资料。
(六)调整后的保护区位置图、遥感影像图、地形图、水系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植被图、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拟调整前后对比图、拟调整后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总体规划图、生态旅游规划图等图件资料。
(七)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多媒体视频材料及图片集,音像及图片材料应重点反映拟调整部分的情况。
第九条 申请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申报书。
(二)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综合论证报告。
(三)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及规划图件。
第十条 申请省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申报书。
(二)涉及保护对象增减的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因重大工程建设而调整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除按本规定第八条或第九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该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对保护区影响专题报告,所涉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情况,以及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