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携带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及行驶证;
(二)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检查;
(三)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四)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靠道路右边行驶,转向行驶时,应当打开转向灯;
(五)不得两车并行,不得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禁止酒后驾车;
(七)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正常行驶;
(八)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者手中持物;
(九)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条 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
第十一条 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残疾人,应当在其所属的街、镇残疾人联合会进行登记,参加安全学习。
第十二条 市内各类公共场所,包括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场馆、客运车站码头,宾馆、酒家、商场、医院、居民小区以及街道的停车场或者车辆保管站,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车位,免收或者减半收取保管费。
第十三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过户,拥有人应当持市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过户的对象应当是符合驾驶条件的下肢残疾人。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扣行驶证,并给予以下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处以1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驾驶五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上路的,处以1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无效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处以20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驾驶不符合规定车型专用机动车的,处以100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改装、拼装残疾人专用车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