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2012修正)

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
(2001年7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2号公布,根据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协同实施。

  第四条 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应当是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上肢功能正常,并符合驾驶条件的下肢残疾人。

  非下肢残疾者不得使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五条 残疾人驾驶专用机动车必须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上路行驶。号牌应当安装在车辆正后方明显处。

  不得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无效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第六条 申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牌证应当凭残疾人所在的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夫妇双方或者家属均为下肢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在该行驶证设副本。

  第七条 残疾人应当使用本市统一车型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性能应当完好有效,车身不超过200厘米、宽不超过80厘米、高不超过110厘米;发动机容积不超过50C(含50C)。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装、拼装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八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每两年检审1次,未经检审或者检审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九条 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