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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 第一款中的“……,可以暂扣行驶证或者暂扣车辆,……”修改为“……,可以暂扣行驶证,……”。并增加一款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该机动车。超出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视为机动车交通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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