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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二)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仅限于向当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屠宰场点,应符合下列标准:符合卫生、环保和动物防疫等基本要求;有独立的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和屠宰间;屠宰车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其墙面、地面采用不渗水材料;有经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猪肉产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病害肉处理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消毒药品;屠宰车间内有麻电、烫池、吊挂和可保证头蹄不落地的容器等设施设备。

  四、设立程序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符合《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并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根据相关法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书面征得省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确定。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申请人向所在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按《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人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五、有关要求

  生猪屠宰是实行严格市场准入的行业,也是重要的民生产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认真抓好本规划的组织实施,推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一)科学规划布局,确保优势资源有效运用。要结合城市规划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努力做到现有屠宰加工能力与生猪出栏量相匹配。鼓励支持存量屠宰资源优化组合、适当集中。鼓励支持大企业扩大流通区域,提高辐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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