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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黑政发〔2012〕5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2-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2-2015年)

  为引导我省生猪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原则

  全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以保证猪肉产品质量和安全为前提,加快实现工厂化、标准化、规模化屠宰,品牌化经营。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原则上按以下要求设置:

  (一)减控总量,优化行业布局。各市(地)及农垦、森工系统对现有生猪屠宰厂(场)要通过清理整顿、兼并重组等方式,压缩过剩屠宰产能,遏制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申请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更新产能规划数量内按照“增一减一”的原则办理,即新建一个高资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淘汰一个低资质定点屠宰厂(场);在超出更新产能规划数量后,按照“增一减二”的原则办理,即新建一个高资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淘汰两个低资质定点屠宰厂(场)。

  (二)严格标准,保障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置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工艺流程、卫生质量及环境保护等标准。鼓励各市(地)及农垦、森工系统依法取缔不符合法定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提高猪肉产品卫生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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