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十条 修改为“……;迟延缴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地税部门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金、滞纳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地税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金、滞纳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地税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