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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城区个体工商户抗灾自救、恢复经营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城区个体工商户抗灾自救、恢复经营的通知
(十政发〔201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帮扶城区因灾受损个体工商户迅速开展抗灾自救,恢复经营,按照“自救为主,政府社会救助为辅”的原则,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领导包保责任制”,市、区有关部门与受灾严重的市场、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对一”帮扶,及时、妥善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具体帮扶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在受灾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式经营之前,所在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其发放生活补助,确保其基本生活。
  三、协调金融机构,根据各受灾个体工商户经营业务需要,为其提供贷款,市政府予以一定数额贴息。
  四、按照十政发〔2012〕27号文件,组织国税、地税部门深入受灾个体工商户,对受灾损失进行摸底调查,落实减、免、缓交税收等相关扶持政策。市直各相关单位负责落实个体工商户相关规费减免政策。
  五、引导个体工商户增强抗风险意识,积极参加各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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