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
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原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原第十七条。相关条文序号相应修改。
二、原第十八条修改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暂扣运输车辆和相关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无营业执照或超越证照核定经营范围经营货运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其责任人须在90日内前往指定的管理部门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