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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轨道交通建设阶段加强运营安全风险控制的意见

  建设单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初步设计上报市规划部门之前,均应先报送市交通部门,听取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强化轨道交通客流预测动态评估

  轨道交通客流预测要科学研判、兼顾长远,全面考虑轨道交通项目周边未来的发展空间、区域定位和居住规模等因素,并统筹考虑轨道交通线网整体功能,尤其要参照已开通线路的规划预测和实际运营情况。市交通部门要建立客流预测标准年度动态评估机制,及时修订相关测算方法和参数。

  编制轨道交通客流预测报告要严格执行轨道交通客流预测标准,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车辆选型、编组、发车间隔和车辆配置等相关内容,报市交通部门审定后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依据。

  四、切实保障安全设备设施资金投入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安防、救援设备、设施应当与轨道交通项目整体立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相关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暂时无法纳入项目总投资的,由市政府统筹安排资金解决。

  在建及既有轨道交通线路未将安防、救援设备、设施纳入项目总投资的,应当首先考虑追加项目投资,无法追加的,由市政府安排资金解决。

  涉及轨道交通共用的安防、救援设备、设施(轨道检测车、打磨车等)配置标准由市交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需要对既有线路土建设施进行改造的,对既有线路土建设施改造资金应当纳入项目总投资,需要对既有线路标志、标识和设备进行改造、完善的,由市政府安排资金解决。

  五、建立运营设施设备招标采购统一规范

  运营设施、设备招标采购和选型,要符合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组织的要求,涉及运营安全、为乘客提供连续服务、车辆段共用及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应统一标准和制式。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招标采购。

  六、强化轨道交通项目技术、产品、制式的应用管理

  本市对轨道交通项目新技术、新产品、新制式应用实行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经安全风险评估合格、且在示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制式方可推广到其他线路或正式推广使用,具体办法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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