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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轨道交通建设阶段加强运营安全风险控制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轨道交通建设阶段加强运营安全风险控制的意见
(京政办发〔2012〕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阶段运营安全风险的控制,从源头上减少运营安全风险,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94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运营单位提前介入机制

  为加强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的有效衔接,今后新建轨道交通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确定运营单位,由市交通委提出运营单位选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涉及社会投融资的新建轨道交通项目,最迟应当在初步设计编制前确定运营单位。在投融资模式和运营单位尚未确定前,由市地铁运营公司、京港地铁公司和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组成临时联合工作组,全程参与新建轨道交通项目规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起草和编制工作,就涉及运营安全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实行分段开通运营的轨道交通项目,原则上由一家运营单位负责运营。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施、设备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共同审查,确定修改意见,完善相关内容。审查中涉及运营安全的重大分歧或拟对原文件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专家提出咨询意见;市重大办组织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对专家咨询意见进行会商,形成最终意见。

  二、落实轨道交通建设安全评估制度

  轨道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依据市政府令第213号的规定,编制安全运营专篇,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对其是否符合安全运营要求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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