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
(京政办发〔2012〕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23号)要求,本市确定了在“十二五”期间建设112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的任务。为切实抓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安排
充分认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和基本农田划定及“十二五”期间的目标,明确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市有关部门全面参与的工作组织原则,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保证圆满完成 “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通过加强土地平整、灌溉排水、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等措施,对农田、水利设施、道路、防护林、村庄进行综合整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完善田间基础设施,建设形成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与现代化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加强考核。结合区县实际,划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目标任务,其中:朝阳区0.2、海淀区0.2、丰台区0.2、门头沟区0.2、房山区15、通州区22、顺义区19、昌平区4、大兴区16、平谷区7、怀柔区5、密云县7.2、延庆县16,总计112(以上数量单位均为万亩)。市国土局等部门将各区县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凡按期完成年度任务的,在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上予以倾斜。
(二)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市国土局负责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指标,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实行“上图入库”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结合区县年度任务指标下达市财政补助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监管和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抓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