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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标注制作 社区防灾减灾电子地图包括过渡性避险安置场所的区域标点、应急疏散路线的绘制、社区风险源的标注、消防和医疗设施及社区指挥中心位置标注和社区基础数据的录入。

  (一)政府机构等办公地的区域标注。社区防灾减灾电子地图中要对辖区内市、区(县)、街道(乡镇)政府、承担灾害救助职责的市、区(县)民政局和承担综合防灾减灾工作任务职责的各专业部门以及居(村)委会办公地点进行标注,同时,标注辖区内消防和医疗设施及社区指挥中心等位置。标注地址要详实、具体,不得使用简称,地址应填报具体的门牌号码。

  (二)社区应急疏散避险场所的区域标注。社区应急疏散避险场所是用于政府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或灾害发生后需紧急转移安置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适合居住的场所。安置场所要求远离危险源和其它不安全隐患,适于搭建帐篷和临时居住生活。社区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社区应急疏散避险场所的位置。(三)社区应急疏散避险场所的标注。应提供社区应急疏散避险场所的名称、总面积、有效利用面积。

  (四)疏散避险路线的绘制。疏散避险路线要求绘制从起点到安置场所的全程路线,路线选择要遵循道路安全畅通、快捷高效、合理分散的原则。楼房区线路要求起点具体到每个小区中每栋楼房;平房区路线要求具体到每条巷道。要根据安置场所可安置人口数量合理安排疏散人员。同时,要标注出每个住宅小区的居住人口数量。

  (五)风险源的标注。区(县)、街道(乡镇)应按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划分确定风险源。如地质灾害中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涝易发区、采空区、有居民居住的泄洪区等区域,易发生爆炸、化学毒气泄漏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厂矿企业、商业网点等,并标明各种灾害危险强度或等级、灾害易发时间和范围。社区内的风险源现场应当设置醒目标记。

  本市山区县农村社区风险源标注确定的险村、险户以及采空区区域,要提供和标注户数、人口数、危险源(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涝易发区、采空区等区域)的性质情况。

  第二十四条 物资储备 社区应当备有必要的应急物资,包括救援工具(如水泵、铁锹、担架、灭火器等)、通讯工具(如喇叭、对讲机等)、照明工具(如应急灯等),应急药品和生活类物资(如棉衣被、食品、饮用水等)。同时,居民家庭应配有针对社区特点的减灾器材和救生工具(如逃生绳、收音机、手电筒、哨子、灭火器、常用药品)等。

第五章 评估完善

  第二十五条 档案建立 综合防灾减灾档案包括整个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建设的各个部分,包含组织管理机制、灾害风险辨别与评估、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宣传教育与培训演练、灾害隐患排查与处置、基础设施及资金投入、评估与改进系统等内容。

  (一)社区综合防灾减灾档案的具体形式有:政策法规、制度、文件、工作日志、应急预案、活动记录、评估报告等。

  (二)社区灾害记录应进行科学分类,具体是指社区在《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划分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13分类、34种不同灾害类型的基础上,对本社区可能面临的灾害风险进行分类记录,并将灾害发生的原因、种类、频率、造成的损失等细节记录存档。

  (三)整个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系统中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工作日志,详细记录每日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效果评价、改进措施等内容。应当将防灾减灾活动中产生的文字、照片、音频、视频等资料详细分类归档。

  第二十六条 认证工作 选择有代表性的社区、重点单位或防灾减灾设备齐全的场所,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并通过基层认证推动本市街道(乡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准备认证达标工作的开展。有关认证标准依据市气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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