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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总体要求 立足当前,着眼于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构建处置有力、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综合防灾减灾工作体系,创建与首都国际化大都市相适应、高标准的综合防灾减灾社区,满足本市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建设工作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基本服务体系,量力而行,统筹发展。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建设工作纳入区县政府议事日程,加大资金投入,为推动本市综合防灾减灾社区建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证。

  第四条 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应急救助与生活保障相结合、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应急响应与长期准备相结合、城乡统筹与协调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部门配合,整合和调动社区防灾减灾资源的原则;

  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作用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原则,尤其要切实增强高层住宅密集社区应对突发事件的救助能力,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五条 有关定义 本标准涉及的社区是指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综合防灾减灾社区是指通过长期以社区为主体开展综合防灾减灾工作,能有效降低辖区居民及财产遭受突发灾害的威胁,并能随着灾害发生及时做出恰当应变,迅速采取正确应对措施的社区。社区居民是指有固定居所、长期(或定期)居住在辖区内的居民,包括领取居住证的外来人口。对因城市建设和改造等特殊原因而未及时成立居(村)委会的社区,其所属的街道(乡镇)要做好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确保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此类“临时社区”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 标准使用 本标准是促进首都综合防灾减灾社区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综合防灾减灾社区的工作规范,是衡量有关必备的综合防灾减灾设备和设施建设水平的全市性标准,也是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平安社区”、“安全社区”等社区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资金管理 综合防灾减灾社区建设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政府针对社区特定项目所投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社区要制定政府拨款使用计划,通过预算、决算表、社区募集资金年度审计表、专项投入资金年度审计表的形式,加强对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建设专款的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对于政府拨款使用情况,社区应当在年初做出工作计划以及预算,年底做出决算,并在社区宣传栏中公示;对于社区单位的捐赠、社会福利基金捐赠、公民个人捐赠等社区募集的资金,同样要设立专门账户,公开使用情况,每会计年度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条 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基层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做到领导者明确到位、制度完备、运转有效,确保在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

  第九条 组织领导 各区(县)和街道(乡镇)所属的社区要尽快成立综合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明确召集人和成员职责,根据分工在日常工作中开展综合防灾减灾相关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组长要明确到位,权责明确,具有完备领导者工作制度;小组成员具体包括:社区基层党组织书记和社区主任、社区民警以及辖区内有关单位负责人等;小组成员各司其职,确保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落到实处。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在上级领导或专业部门工作人员尚未到达事发现场之前,由综合防灾减灾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现场的临时指挥,组织小组成员根据具体分工开展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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