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设局关于2008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综合用工单价的指导意见
(邯建价[2012]18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邯郸经济开发区、马头生态工业城建设局,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监理等单位: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冀建质[2012]195号)和我市当前建筑市场工人工资情况,对我市2008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以冀建质[2012]195号文发布的综合用工单价为基础,综合用工一类单价可上浮,幅度一般不超过20%。其上浮部分按差价处理,只计取税金。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2012年4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施工合同有约定人工调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可参考本指导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