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唐政办函〔2012〕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确保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安全事故和减少经济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利用气球开展庆典或进行广告宣传的活动不断增多,气球意外爆炸伤人事故和气球异常升空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给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越来越大的难度和越来越重的任务。当前,我市在施放气球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施放气球、未经审批擅自施放气球、不严格执行施放技术规范、使用易燃易爆的氢气灌充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危及航空飞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监管,确保气球安全施放。
二、严格审批,管好源头。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要按照规定提前向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气象部门要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严格审查其必须具备的资质及施放人员的资格等条件。对已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气象部门要通过年检、安全检查等手段严格审验其资质条件的保持情况。在施放气球作业中,气象部门要严格审查施放气球的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填充气体、对航空飞行区域的影响及其他安全条件等。凡在市中心区举行各种活动严禁施放氢气球,在农村人员稀疏场所使用氢气灌充球体时,要严格执行《施放氢气球技术操作规范》,严禁用混合气体灌充气球。各部门、各单位利用气球开展各类活动时,必须委托具有施放气球资质的公司(单位)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并查验其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施放气球活动期间,要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现场监督管理以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