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可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按照政府引导扶持、市场规范运作的原则,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政府投资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运营困难的,可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要纳入所在项目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要全部发放到位,有条件的地方可按月及时足额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政府优先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足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由设区市、县(市)政府制定。
(五)做好信息公开。设区市、县(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是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及信息公开栏等渠道的作用。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在门户网站设立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完成进度、开工与竣工项目、政策法规和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以及入住、退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开工项目信息,要在项目建设地点同步公开。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各设区市要在省级数字住房保障管理平台的基础上,开发本级住房保障业务管理系统,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和准入退出全过程纳入信息化管理,拓展地理信息系统的综合展示功能,完善住房保障电子档案库,实现住房保障业务规范化、数字化、精细化管理。
六、认真组织落实
各地要按照“十二五”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的有关内容,因地制宜,提前安排落实各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用地计划、资金来源渠道等。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制,省政府每年与设区市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底进行考核。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省级住房保障督查员制度,每年向各设区市派驻住房保障专职督查员,强化对项目建设管理的全程监督,确保工作有效落实。未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地方,进一步健全约谈问责机制,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全过程介入,根据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依法对地方政府和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