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租售管理。试点城市要按照“保租控售、自愿购买”的原则,加强政府配租保障性住房的租售管理。租赁期内,承租人可自愿按市场价格预付一定比例的房款购买其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并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合同要载明销售价格、付款方式、转让(交易)限制条件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租住满5年,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可按原销售价格付清剩余房款取得完全产权;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清房款的,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购买。取得完全产权前,因购买人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要退还其预付房款,由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收回住房。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政府自行制定。
五、完善建设管理机制
(一)健全长效机制。设区市、县(市)政府是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住房保障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完善设区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住房保障管理体制,落实工作经费,以适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任务需要。不断增强政府住房保障能力,对每年新增政府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不得随意处置产权。
(二)强化工程质量监管。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永久性标牌制度,实行最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工程验收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推行第三方见证检测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建立施工队伍优选机制,严格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预防和治理工程质量通病。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严格监管和督导,确保装修到位、使用功能完备。对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并实行经济处罚,严重的要清退出市场,对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准入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各级住房保障及房产、民政、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要落实联审联查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实现部门信息联通共享,确保分配公正公平,退出有据可依。设区市、县(市)政府要根据实际进行住房保障对象摸底调查,每年公布保障性住房年度轮候计划。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按照轮候计划统一组织分配,不得闲置、空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