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行税费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切实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成本。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收费行为,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审计部门要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进行项目建设跟踪审计。
(五)落实保障性住房双配建制度。对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按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的价格回购。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以完善小区商业网点配置。政府投资建设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产权归政府所有,原则上用于出租经营,其收益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维护、管理等。符合出售规定的,也可经设区市、县(市)政府批准,按市场价格出售一定比例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出售所得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及偿还贷款本息等。政府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及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的相关收益要按有关规定纳入财政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
四、逐步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一)开展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试点工作。按照“统筹建设、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统一管理”的原则,试点城市可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并轨,统称为保障性住房,相应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性住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及使用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执行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进行管理。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试点工作方案由试点城市政府根据住房困难群众需求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条件成熟的试点城市,可探索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住房保障模式。
(二)实施租补分离、梯度保障。对政府实施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续租。租金标准按试点城市政府定期公布的同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核定,并在规定的保障面积内,对不同困难程度的承租人按相应的标准给予住房租赁补贴。符合相应条件的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也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试点城市政府根据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结合承租人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单位建设的面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职工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自行确定,并报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