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用地供应。设区市、县(市)政府要根据“十二五”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科学编制本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计划,应保尽保。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指标单列,按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下达至设区市。国务院批准用地城市要按有关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单独组卷,先行申报,其他设区市、县(市)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报批。设区市、县(市)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将年度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每年第四季度做好下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储备,并做好项目选址、审批(备案、核准)、供地等前期工作。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要在收回的国有土地和政府储备地中优先安排,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照进度要求全面开工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积极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确保及时供地、按时开工。
(二)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省级财政继续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各地要严格按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落实资金,不留资金缺口。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地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资金,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完善配套功能。各地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鼓励各地成立专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公司,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以市场化模式通过商品住房开发带动保障性住房建设,商品住房开发所得利润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资金的不足;严格按有关规定足额安排资本金,引导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吸引社会投资等市场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拥有完全产权的或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房屋产权和出租(出售)收益归所有权人所有,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各地可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商业银行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贴息,具体贴息政策由设区市、县(市)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