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冀政〔2012〕7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进一步加大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和年度建设任务的完成。各级政府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及其增值收益要转化为政府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到2015年,每年新增政府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力争达到当年新增保障性住房总量的1/3。到“十二五”末,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全省住房保障覆盖面基本达到20%。
二、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设区市、县(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改建、长期租赁等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工业用地,要统筹规划,在总用地面积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内集中建设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出租。设区市、县(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要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设区市、县(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制定相关措施。
(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管理程序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设区市、县(市)政府在土地出让和项目立项时,要明确住房销售价格、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等限制性条件,并严格按照限制性条件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资金由政府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