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服务规范标准,安全行车,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四)按规定缴纳税、费。
(五)定期如实向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填报经营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出租小客车经营者与驾驶员及乘务员根据不同的经营方式签订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营合同文本由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与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在提供租赁服务时,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服务区域、期限、租金、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合同文本由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制发。租赁车辆不得用于其他形式的营业性服务或改变车辆用途。
第二十五条 出租小客车驾驶员及乘务员在营运服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营运时携带符合规定所需的证件以备检查并服从客运、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
(二)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或合理路线行驶并在站场(点)内按规定上落客及停车候客。
(三)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定期送检,保证其准确有效。
(四)按标准收费,使用广州市出租小客车统一车票。
(五)依照公共客运交通服务规范进行营运,营运中不得出现拒载、议价、绕道、叠表、宰客、中途逐客及其他服务违章行为。
(六)严禁雇用人员拉客。
第二十六条 租赁服务的承租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向租赁经营者提交有关证明、证件或财产担保。
(二)自行驾驶车辆的应持有与所驾车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按合同规定使用车辆,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借或参与违法活动。
(四)按合同规定缴付租金、押金和承担责任。
(五)自觉接受客运交通管理人员检查。
第五章 服务设施
第二十七条 凡投入出租小客车营运服务的车辆,须按规定申领《车辆运营证》,未取得《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不得参与出租小客车营运服务。
第二十八条 投入客运出租小客车营运服务的车辆,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