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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农业局、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构建新型农村档案利用信息网络。各级档案部门与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利用在农村建立的党员远程教育网络、广播电视网络、农业科技信息网络、档案信息网、手机网络等公共信息传播平台,上载已公开档案内容或档案目录,传播档案信息,特别是农业生产、经营等各类档案信息,实现农村档案资源共享。
  (四)确保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档案安全。要牢固树立档案安全,百年大计的思想,在搞好档案利用服务的同时确保档案安全。村级档案原则上自行保管,有条件的要建立专门档案室,条件尚不具备的,可设档案专柜,与村委办公室、文化室、党员活动室、图书室等合并使用;暂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村,其全部档案可直接由乡镇代管。对事关村级集体利益的财务、契约、凭证等重要档案,可试行“村档乡管”。各乡镇(街道)必须建立独立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保管保护设施,确保达到“九防”要求。在保证档案实体安全的同时,要重视档案信息安全,严格界定档案保存期限、开放时限、利用范围。随着电子文件的不断增加和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深入,逐步探索电子文件的异质、异地备份工作,确保档案与数据的绝对安全。
  四、建立科学规范的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机制
  (一)纳入规划,与新农村建设同步实施。各级党委、政府在制定当地农村改革发展总体规划时,要将农村档案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确保档案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同步开展。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的考核内容,作为评选示范村、小康村、文明村的重要条件。要适当增加投入,不断改善乡镇(街道)、村(社区)档案的保管保护条件。
  (二)齐抓共管,协调推进档案工作发展。档案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民政、农业、组织、财政、国土、水利、林业、环保、文化、卫生、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小城镇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协调机制。要找准工作结合点和切入点,把档案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结合起来。新农村建设主管部门和各涉农部门要主动把涉农档案工作列入新农村建设工作内容和考核范围。
  (三)四级联动,各负其责抓好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网络,明确职能,各负其责,做到上下联动,密切配合。行政村是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基础,每个行政村都要配备档案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有条件的行政村要配备专职档案人员,负责村级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工作。乡镇(街道)档案机构负责乡镇(街道)机关档案的收集、保管和信息服务,加强对所辖村(社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要创新乡镇档案管理体制,每个乡镇(街道)都要建立综合档案室,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职责,协调有关涉农部门共同开展好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
  (四)完善网络,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档案工作人员网络。各县级档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档案工作人员管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年度归档文件集中整理的时机,采取“以会代训”、“边干边训”等方式,定期对村(社区)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市、县档案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对乡镇(街道)和重点村、示范村的档案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逐步实现持证上岗,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农村档案工作队伍,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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