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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2012修订)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2007年3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8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4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作、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资格证明。

  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资格证明。

  第四条 申领和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执法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二)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三)经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申领和持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人员。新录入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在试用期满后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制作和监管。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和核发。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和核发。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设区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和核发。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证件由该行政执法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和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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