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工伤职工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第
二十二条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住宿费报销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