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违反
《条例》的,除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 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第十二条 过渡期
自2013年9月1日起,本市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必须是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十三条 参照执行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台商子女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本市学校开办的国际部的校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生效及废止
本规定自201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青〔2008〕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使用申请表
2.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流程图(略)
附件1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使用申请表(正面)
校车标牌编号
学校名称 | | 联系人 | | 电话 | |
学校地址 | | 所在区县 | |
学校性质 | 中学 小学 幼托园 所其他学校 |
车主名称 | | 车辆性质 | 自有 租用 |
校车所有单位 | 公交 省际客运 学校 |
车牌号码(注1) | | 车辆类型 | | 厂牌型号 | |
学校盖章:
经办人:
日期:
| 区县教育局主管部门盖章并签署受理意见:(注2)
经办人:
日期:
| 市或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注3)
经办人:
日期:
|
区县交警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
经办人:
日期:
| 区县教育局盖章并签署终审意见:(注4)
经办人:
日期:
| 区县政府许可意见:
经办人: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