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制订的《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9日
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校车定义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自有或租赁的,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应当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
第三条 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 校车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
(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