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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确定实施特许的经营区域、经营类别、经营期限;

  (二)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资格预审条件、招标基本条件);

  (三)经营企业的选择方式及具体操作程序;

  (四)城镇管道燃气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及调整程序;

  (五)城镇管道燃气服务质量要求;

  (六)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七)政府监管内容及相关承诺;

  (八)实行临时接管措施;

  (九)经营期满后经营资产的处置;

  (十)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十一)有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实行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评审制度。实施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申请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燃气设施;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有经营城镇管道燃气方面的良好业绩;

  (五)有与城镇管道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经营、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抢险、抢修队伍及必要的装备和器材;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服务能力;

  (七)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确定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

  (一)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企业;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标,择优选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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