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确定实施特许的经营区域、经营类别、经营期限;
(二)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资格预审条件、招标基本条件);
(三)经营企业的选择方式及具体操作程序;
(四)城镇管道燃气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及调整程序;
(五)城镇管道燃气服务质量要求;
(六)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七)政府监管内容及相关承诺;
(八)实行临时接管措施;
(九)经营期满后经营资产的处置;
(十)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十一)有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实行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评审制度。实施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申请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燃气设施;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有经营城镇管道燃气方面的良好业绩;
(五)有与城镇管道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经营、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抢险、抢修队伍及必要的装备和器材;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服务能力;
(七)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确定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
(一)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企业;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标,择优选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