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5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2日
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管道燃气,是指通过管道向用户输配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层气)等。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是指设区的市及县(市)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授权燃气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法选择城镇管道燃气的经营企业,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政府授权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
第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前,按照燃气管理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