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延长年检时间。企业年检时间由原来的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3.放宽年检期限。由一年不参加年检吊销营业执照放宽至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年检主管机关应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已通过年检证明。年检主管机关应为有需要的企业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检戳记,企业也可通过网上年检系统直接打印已通过年检的书面证明。年检主管机关应及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示企业年检信息,供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
四、配套措施
(一)大力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1.全面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对市场主体负有审批、监管职责的部门,一律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根据信用状况,把市场主体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等不同等级,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的诚信水平。
2.搭建全省市场主体信用平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平台的基础上,开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平台,与全省社会信用建设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要认真落实《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规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录入,严格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发布,充分发挥信用建设在发展壮大市场主体,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中的作用。
(二)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
1.建立市场主体登记审批公示制度。按照 “谁登记谁公示”、“谁审批谁公示”的原则,登记、审批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申请登记、审批所需材料和办事程序等内容,并在完成登记、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许可情况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示,供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
2.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机制。改变以许可审批代替监管职责的惯性思维,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三)妥善处理审批登记制度改革后续问题。
1.关于原有营业执照的问题。按照 “有效衔接、稳步推进”的原则,原已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不需换发。但市场主体确有需要的,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