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放宽出资方式。允许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出资。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草原承包经营权、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塘库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和实物等非货币财产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3.简化验资手续。登记机关与银行建立注册资本信息查询平台(验资 “E线通”)。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只需提交由银行出具的资金缴纳证明,登记机关通过 “E线通”平台验证后,即可直接办理实收资本登记,不再提交验资报告。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1.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后,可增设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和住所不一致的,市场主体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或者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2.允许暂时无法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对暂时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可凭房屋买卖合同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或其房地产开发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等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3.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对住宅改作商用的,只要投资人出具已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登记机关可将其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四)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
1.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直接登记。从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由登记机关直接登记,并将企业登记信息发送至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
2.限制类投资项目 “先照后证”。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投资项目,投资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准文件,取得审批文件后经营。
(五)改革企业年检制度。
1.全面推行网上年检。内资企业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上年检系统填报年检报告书,外商投资企业同时登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系统和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系统填报年检报告书,除从事许可经营项目和应缴纳年检费的企业外,网上通过后即视为已通过年检,无需到年检主管机关提交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