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便利原则。改进审批登记流程,提供高效便捷准入服务。主动公开审批登记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只要提交材料齐全,即来即办,限时办结,切实解决审批注册周期长的问题。
4.效能原则。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建立 “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监管体制,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实现登记与审批协调统一、审批与监管协调统一、效率与质量协调统一,全面提升登记、审批和监管效能。
三、主要内容
(一)放宽经营范围审批登记条件。
1.放开一般经营项目。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可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自主选择经营项目,登记机关不再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需要标明具体经营范围的,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注明。
2.许可经营项目审批由前置变后置。除须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许可经营项目外,所有前置审批的许可经营项目一律变为后置。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仍须核定具体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放营业执照后,应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审批的许可事项及许可审批部门。许可审批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受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后方可经营。对于已提出许可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市场主体,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手续。
3.严控高危和重污染行业经营。对从事高危和重污染等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为其核发营业期限为一年的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后注明未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前严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到期后仍未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不再延长营业期限。
4.简化经营范围表述方式。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只需申报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应与企业名称的行业特征保持一致。经营范围表述由申请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门类、大类和中类自主选择,如制造业 -家具制造业 -木质家具制造。市场主体所从事业务涵盖国民经济行业多个门类、大类或中类的,可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多个门类、大类或中类,其主营业务以第一个类别为准。在主营业务之后注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1.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登记机关将其营业期限核定为2年,逾期注册资本仍未到位的,不再延长经营期限。注册资本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确有特殊情况的,经登记机关核准后,也可允许零首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