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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试行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试行意见
(吉政办发〔2012〕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支持和鼓励全民创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就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重要意义

  推进市场主体审批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是支持鼓励全民创业、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重要手段,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任务。当前,我省正处在加快振兴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以推进市场主体审批登记制度改革为切入点,在影响发展环境的关键环节上实现新的突破,进而推动整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构建起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又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社会管理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将为促进我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对于加快实现 “两翻番”、“双倍增”、“七跃升”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主体审批登记制度改革,努力营造更加宽松、更加高效、更加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支持鼓励全民创业,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为加快吉林振兴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通过减少市场主体准入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再造登记流程、创新方式方法等手段,营造公平、有序、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市场主体自律,带动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构建,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审批登记制度,促进我省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公平原则。按照 “非禁即入”的原则,除了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申请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开办企业和选择经营项目,切实解决市场准入门槛高的问题。

  2.精简原则。进一步清理市场主体准入许可审批事项,规范行政权力,凡是能取消的审批事项全部取消,凡是能简化的办事环节全部简化,凡是能下放的行政权力全部下放,切实解决市场主体准入行政审批程序复杂、环节过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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