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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十二)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相关部门要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的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

  (二十三)合理确定全科医生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规定工资待遇;在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以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并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二十四)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贴补贴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市(州)、县(市)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省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要予以适当倾斜。

  (二十五)畅通全科医生发展渠道。继续深化卫生职称改革,设置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规范评审条件,注重与全科医生工作实际相衔接,重点评价其解决临床实际问题,提供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科研成果、论文作硬性规定。结合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在政府办基层卫生机构设置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招聘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全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

  七、相关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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