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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四、建立全科医生管理制度

  (十二)执业管理。将全科医学专业纳入吉林省医师执业管理范围,凡在全科岗位上工作的临床医务人员,必须具有 “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

  (十三)注册登记管理。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按职责和程序给予注册登记。注册全科医生必须具有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

  在过渡期(2012-2015年)内,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可注册为全科医生:

  1.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过岗位培训(含骨干培训)、转岗培训,获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者。

  2.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十四)人员聘用管理。从2012年开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的全科医学专业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全科医学专业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在过渡期内,鼓励被招聘人员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十五)培训管理。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在校毕业生直接进入规范化培养,学籍关系保留在原所在院校,管理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组织执行;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毕业后未就业者参加规范化培养人员,人事关系交省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或培训基地单位管理;由工作单位选派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培训期间享受培训基地住院医师待遇,执行《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吉卫联发〔2011〕53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化培训期间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按照培训工作总体目标要求,结合培训工作实际,由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

  五、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

  (十六)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诊所。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要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全科医生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范私人诊所雇佣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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