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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2〕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紧迫任务。培养一批 “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合格全科医生,发挥好全科医生作用,对于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结合实际,就加快我省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出发点,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不断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切实保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的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城市医院合理分工的分级诊疗模式,实行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将医疗卫生服务责任落实到医生个人,为群众提供连续协调、方便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全科医生保障和激励机制,拓展全科医生发展空间,切实维护全科医生合法权益。

  坚持质量为先。突出实践、注重质量,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和资格考试,注重提高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能力,切实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

  坚持制度创新。紧紧围绕全科医生培养、使用、管理环节,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鼓励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坚持科学推进。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既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又为实现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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