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上访举行听证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六条 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听证员回避;
(二)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听证的权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有权对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五)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六)对自己的权益主张举证,举证应真实、准确;
(七)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举行信访事项听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信访人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听证员和其他应当参加听证的人员是否到齐,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人员出席的情况,公布听证事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告知信访人有关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信访人对听证员、记录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九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应遵守听证会纪律,听证会纪律如下:
(一)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二)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禁止吸烟;
(四)关闭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
(五)不得随意退场,否则可按放弃听证权利处理;
(六)不能使用人身攻击或者侮辱性语言,不能有大声喧哗、哄闹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七)对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听证主持人告知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布听证事由,介绍参加听证的人员有关情况,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并提供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