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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1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21日

  自治区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公开、公正、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按政策处理信访问题的程序。

  第三条 信访事项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查明事实,维护合理;

  (三)解决问题与疏导调解相结合。

  第四条 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一)行政机关在处理、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信访人申请举行听证的;

  (二)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结果或者复查结论不服,又不申请复查或者复核,仍不断重复信访、缠访闹访和非正常上访,行政机关拟依法进行终结的,须举行听证;

  (三)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较大,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疑难信访事项;

  (四)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举行听证。

  第六条 信访人申请听证,应当自收到信访问题书面答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或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听证的事由、证据及要求,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有效证件及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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