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级政府要解除险情应急状态,确定撤销或继续保留危险区管制措施,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并明确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二)灾情应急
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地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处置,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市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抢险救灾。接到报告后,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必要时,与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共同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根据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出现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需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市政府将请求省政府派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挥或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地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将灾情报告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市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与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共同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根据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地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县级政府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向市政府、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县(市、区)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和乡级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级政府的领导下,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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