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案卷评查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行政执法卷宗、行政复议卷宗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评审。
4.社会评议主要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社会调查,着重突出行政执法工作实效和群众满意度,采取发放行政执法情况评议卡和调查走访群众的方式进行,具体工作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实施。
5.年终汇总。平时考核情况计入年度考核成绩,汇总年度加分、扣分情况,形成考核年度汇总成绩。
(二)评分原则
1.2012年度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倒扣制、否决制、奖励加分制三结合的综合考核制度,将行政执法机构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切实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强化奖惩作为执法绩效考核的重点。
2.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编制机关的职能界定,行政执法机构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执法任务。编制不满10人的行政执法机构,全年完成少于20件(不含20件)的执法案件;编制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行政执法机构,全年完成少于40件(不含40件)的执法案件;编制20人以上不满30人的行政执法机构,全年完成少于60件(不含60件)的执法案件;编制30人以上的行政执法机构,全年完成少于80件(不含80件)的执法案件,均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执法案件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行政执法机构还承担有其他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工程建设等任务的(要有行政执法案卷等书面资料、档案备查),其执法任务可以按照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直接从事执法任务的人员数量为准确定。
3.对未履行法定职责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法定管理领域、区域、行业秩序混乱,违法现象突出,社会影响持续加重的行政执法机构,定为不合格等次。
4.因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失察、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行政执法机构未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处置、情况上报、处理相关责任人、消除影响的,不得评为良好(含)以上等次。
五、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一)考核组织
郑州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全市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绩效考核的组织计划,综合协调和考核实施工作。
(二)考核时间
1.上半年的考核以案卷评查为主,8月30日结束。纳入2012年度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绩效考核范围的单位在接到本方案两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上半年具体行政行为目录。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向市人民政府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时,属于其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和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承担完成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单独予以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