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二)逾期1个月未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续签服务协议的;
  (三)伪造住院病历的;
  (四)开具大处方、滥检查、挂床住院、冒名住院、延长住院时间、不符合住院条件收住入院的;
  (五)串换药品、以药易物,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变更、擅立收费项目,将医保目录外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
  (六)为对外出租的科(诊)室或分支机构提供医保门诊结算服务或使用医保住院网络进行住院结算的;
  (七)被取消医保医师资格的医师数达到该单位医保医师总数5%以上的;
  (八)进、销、存电子台账不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变更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同时自动取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营业执照》其中之一注销、被吊销或过期失效的;
  (二)发生特大、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
  (四)卫生部门校验不合格的;
  (五)暂停医保服务后,经整改验收不合格的;
  (六)为获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不参加年审、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60分以下的;
  (八)年度内第二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十)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需暂停医保服务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有关证据材料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医保服务;需取消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有关证据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劳社发〔2004〕5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淄博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淄政发〔2000〕150号) 、《淄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淄政发〔2007〕87号)、《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淄政发〔2007〕73号)、《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设置规划》(淄人社发〔2011〕151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确定、考核、监督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区域分布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定点的原则,确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