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声像制作、测绘、探测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工程档案合格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到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归集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信息子系统,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对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地下管线的普查。地下管线的普查和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 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服务。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