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与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档案移交合同。
新建住宅小区、各类园区和公共建筑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查验区域内的地下管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 地下管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 联合会签的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
(四) 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详查资料;
(五) 施工中标备案通知书;
(六)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七)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八) 保证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二) 按照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位置、范围、管径、材质、工艺、时间段等有关要求组织施工,设置管线标志;
(三) 埋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和高危地下管线时应当设置金属标识或者信标。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发现未查明的地下管线,应当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报告。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查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并责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补测补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对毗邻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或者处置。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覆土前和建设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声像资料制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工程测绘,将形成的数据文件和工程测绘图报送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
未进行声像制作和工程测绘的,由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委托进行声像制作、测绘,相关费用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