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对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到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查询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九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城市主干道下应当优先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配套管线及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埋入地下;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自流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工程建设的有关文件资料,到专业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取得审查合格书后到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地下管线有关单位对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进行会签。综合平面图会签时,建设单位提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并组织相关地下管线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详查。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
涉及军事管理区外的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应当邀请有关军事单位参加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