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14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2日起施行。
市长 周 清 利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长输、工业等管线和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以及与地下管线相关的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综合管理、分工负责、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综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住建、水利、规划、安监、公用事业、质监、油区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地下管线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地下管线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的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建立地下管线巡护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对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县地下管线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