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按照上级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精神,发挥大矿优势,制定支持政策,加快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小矿山。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淘汰矿山按时、平稳关闭。对已关闭的小矿山要防止非法开工。露天开采矿山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提高开采规模,实现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生产。
(四)加快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按照规划先行、由易到难、积极推进的原则,加快地下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紧急避险、通信联络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建设。全市所有煤矿和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到2012年底前,70%的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三等以下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15年底前,80%的大中型非煤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13年底前未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未按要求整改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规范地下开采矿山企业管理。
1.人员管理。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至少应配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暂不具备以上人员条件的,可与矿山安全咨询、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安全咨询、服务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安全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并保证服务质量。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考核发证。
2.生产系统管理。完善地下开采矿山生产系统和技术管理体系,具备符合现场实际的开拓、开采技术资料,有效指导现场作业。严格落实矿山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认真执行“矿山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矿山调度员10项应急处置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等规定,做到停产撤人准确、迅速、及时、有效。对撤人距离、时间较长的矿井,要采取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等措施。
3.施工队伍管理。地下开采矿山企业要严格审核施工队伍,严禁非法假冒队伍混入。要把施工队伍纳入矿山内部管理范畴,实行统一培训、考核、检查和奖惩,严禁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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