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济政办发〔201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按照规范、有序、安全、科学的总体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和技术水平,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强化安全监管和许可管理,全面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二)任务目标。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手段,全面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矿山企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重点工作
(一)提高办矿标准。自今年起,我市原则上不再向省申报煤矿和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项目,确需申报的,煤矿生产规模达到45万吨/年以上,铁矿达到30万吨/年,金矿达到6万吨/年,并且必须通过市有关部门联审报市政府审核。露天采石场等矿山企业开采规模不得低于《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矿产资源整合实施集约化开采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52号)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二)加大地下小矿山关闭力度。根据矿山核定生产能力或生产规模(截至2011年6月,以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数据为准),凡煤矿达不到30万吨/年、铁矿达不到15万吨/年、金矿达不到4万吨/年、石膏矿达不到30万吨/年、粘土矿达不到5万吨/年的,到2015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根据相关矿山实际制定关闭规划,分年度、分批组织实施。对核定生产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矿山,原则上不再批准实施扩能改造,确因资源丰富需要扩能改造的,必须按照新建矿井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