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98号)
《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20日起施行。
2012年8月17日
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建设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综合开发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轨道交通属于服务社会的重大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
轨道交通建设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和优先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轨道交通建设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轨道交通线网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民防空、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轨道交通及其用地范围内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轨道交通规划主要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线网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